(15) 廣告主與廣告代理商的責任關係


廣告主與廣告代理商之間明確的分工與責任,可增加廣告效果及合作關係的契合度,事半功倍。


一、廣告主(業主)的專業與責任:


 – 清楚自己的目標(大目標、小目標s),運籌維握。

 – 對代理商提供方針指導(不符合策略的一律刪除)。

 – 整體思維立於一個高點,往下看全盤。

 – 要比代理商強,能預見危機、風險,能預估效度。廣度與深度各有一把尺度。

 – 提供產業內相關資料,與本身的市調結果,擇重點記錄,做背景分析。

 – 學習做一個好客戶,激起代理商的向心力。

 – 有界定問題的能力(什麼是可以用廣告解決的、歸併相關問題、急迫性)。

 – 當代理商表現有問題時,能抓到問題,提出能解決問題的要求。



  • 常見的廣告主迷思:



 – 想做廣告,但不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什麼樣的廣告。所以請廣告公司來提案,看他們有什麼想法。

   廣告依功能可分:企業廣告(形象):求職網站、  網路廣告。商品廣告。促銷廣告。合作廣告。意見廣告。業務性廣告:產業廣告(針對廠商)、通路廣告(針對通路)、政府廣告(針對大量採購團體)、專業廣告(針對專業人士)。公益廣告。政治廣告。其他。

   廣告公司是範圍內專業的代理。當行銷目標不清楚時,再多的提案都是打混仗,再好的創意,都不確定是否合適。

 – 無法提供產業或公司本身相關資料,或溝通模糊。

   不要叫廣告公司只靠自己去蒐集 or 自己想,沒有人比業主本身還了解自己。

   至少要交付包括:公司、品牌(形象、個性、定位)、產品(使用方式、場合、時機)、主要競爭者、目標對象、問題與目標、預算、必要列必事項,以利形成廣告策略。

 – 委託的目標不夠明確或過於短期。

   行銷只是公司經營之一環,廣告只是行銷之一環,廣告公司只對明確、合理、可行的委託目標負責,而此委託目標由業主規劃,雙方認同而合作。

   短期的目標是可操作的,但未配合公司營運的長期策略未免可惜,如果每波廣告的訴求、風格、主題等都不同,長期來看可能是負面的。另外,廣告成效與產品本身的能量、品牌過往的累積、行銷整體規劃等高度相關。



  • 行銷人員應做的事 (業主端)


  § 釐清與把握現階段任務:紮穩基礎,樹立一套正確而出色的行銷與廣告思維。

  § 行銷上的整體規畫(我規劃,你執行)。

    在邀請廣告代理商來洽談之前,先做好企業內部的整合,理出主軸脈絡。
     –    定位:有明確的定位,才會有好的提案。
     –    內部聚焦
     –    先完成自己的定位,待廣告主提案後,做互相的檢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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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廣告代理商的專業與責任:


 – 在整體行銷規劃,局部而專業代理、服務。

 – 提供專業數據與廣告分析:

   廣告費投資量、各個品牌所佔的廣告費比率voice share、媒體運用模式與廣告時程安排、各個品牌的廣告表現、訴求重點、消費者對他們的評價(理解度、偏好度、記憶度、信賴度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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